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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意见》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要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考核力度,完善监管措施,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抓好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突出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二是明确公开主体

  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是拓展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

  四是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按时公开项目信息。

  制图/王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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