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宏伟与被执行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7717、7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拟将香格里·海口国宾馆(二期)J2-601房(网签合同编号L00169523)、J2-602房(网签合同编号L00169530)备案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宏伟名下,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