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瀚文、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欣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瀚文、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定于2018年3月8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