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04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涉嫌虚开的违法事实,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需你公司对检查发现涉嫌虚开的违法事实予以核实确认,或提供有关证据。鉴于目前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法定代表人、财务联系人均无法联系,相关涉税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国税四稽通 [2017]29号)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税务事项通知书》(琼国税四稽通 [2017]29号)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04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涉嫌虚开的违法事实,限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来我局对涉嫌虚开的违法事实予以核实确认,或提供有关证据。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办公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国税大厦6楼8604房
联系人:葛兆波、袁旭 联系电话:0898-66792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