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白沙某投资公司将该县的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首期工程发包给广东某建筑公司承建。广东某建筑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黄某民施工。之后,黄某民又将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部分分包给陈某全施工。2010年12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事后,因工程造价等原因产生矛盾。陈某全要求广东某建筑公司与白沙某投资公司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支付一千余万元剩余工程款,协商无效遂起诉至法院。该案前后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复查,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主审法官认真研判了卷宗材料,决定着重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此案。为缓和各方当事人矛盾、全面了解案情,法官到工地现场走访了解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功夫不负有心人,开庭审理当天,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的意向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十余个回合的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