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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规定10种情形将追责
  本报讯 (记者李磊 通讯员徐化鸿)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实施细则》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决策、工作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10种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据了解,《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划分为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政机关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和垂直管理部门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还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此外,《实施细则》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10种具体情形,责任追究的问责主体、问责方式,以及被问责人的申诉权利等。

  省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实施细则》明确拓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适用范围非常广。简而言之,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信访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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