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佳与被执行人邱坚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被执行人邱坚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西路168号华亭嘉园金华苑D栋17C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佳名下。如对本院所过户的上述房产持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