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强化市、县(区)长分级负责。各市县政府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市县检验检疫、农业、发展改革、粮食、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要加强信息共享,各市县政府、检验检疫部门、海关、港务部门、口岸经营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完善粮食进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网络,确保监管过程完整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共同保障进口粮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