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12月12日,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农垦总局)批复,同意由南田农场、海南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设立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农垦神泉集团要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农业用地测绘及清理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的工作。农垦神泉集团对所有承包户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后,通知吴某明等9案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前,按照实际测绘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与其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
然而,9案被告以合同有些条款不公平、租赁价格过高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吴某明等被告称,虽然未与农垦神泉集团(南田农场)签订合同,但其作为农场职工,开荒种地几十年,并在承包地上建房居住,与农垦神泉集团(南田农场)存在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土地承包关系是事实,如果解除合同将损害其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农垦神泉集团和9案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9案被告按每亩每年向农垦神泉集团支付租金230元,低于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农业用地基本地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垦神泉集团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农垦神泉集团与吴某明等9户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吴某明等9户需在30日内向农垦神泉集团返还相关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