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秀英区书场村经济合作社(八队)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海口市集用(2009)第01322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34549.96平方米(约合51.8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2014年5月26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关于征收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经济合作社(八队)集体留用地补偿方案的函》(海土资征字〔2014〕684号)报市财政局,后经市政府批示同意,发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秀英区书场村经济合作社(八队)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海府〔2014〕66号)。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过程中,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地籍发证纸质档案发现,该宗地土地登记发证送审表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卡载明的批准用途均为集体建设用地,不能认定为集体留用地。根据《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第八条有关规定,该宗地不符合办理集体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的条件。
因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制证及信息录入过程出现错误,导致误将该宗地按集体留用地征收为国有。为纠正错误,经市政府同意,现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秀英区书场村经济合作社(八队)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海府〔2014〕6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