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为了配合你司进行资产评审,以便对外合作,我市给你司颁发通国用[1996]字第685号土地证,面积2293000平方米。因在颁发该土地证时我市并没有办理土地征用及出让手续,你司也没有缴纳相应的土地价款,上述颁证行为违反了土地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在我市为你司颁发该土地证时,我局与你司签定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土地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签发日期为1996年12月4日),目前,该土地证也已超出约定的有效期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报请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撤销并收回你司的通国用[1996]字第685号土地证。
你司如有陈述与申辩意见,或需申请听证的,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联系人:谢云 联系电话:0898-86627840
2018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