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6月21日,贵司欠付广告租赁费人民币148333元及违约金11291元,依据双方签订的《车内车载LED液晶视频广告租赁协议书》(合同编号:JY201304)约定,我公司依法解除与贵司所签订的上述协议书。我公司自即日起收回车内车载LED液晶视频广告经营权并将保证金抵充欠款及违约金。请贵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已安装车内视频广告设备,如贵司未按要求拆除,我司将委托第三方拆除,由此造成损失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贵司须于2018年7月30日前领回已拆除设备,否则我司将作为遗弃物自行处理。
特此通知
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佳誉传媒分公司
2018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