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了四方面具体措施
明确设置标准
明确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依法审批登记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规范培训行为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监督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意见》强调,要强化问责考核,推动各方各司其职,取得工作实效。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还要提高提升中小学教学质量,做好课后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培训热”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