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滨海湿地、库塘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规定》同时指出,海口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恢复或者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市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
为加强海口市湿地生态资源保护,《规定》规定,在湿地内炸鱼、毒鱼、电鱼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