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9月5日海南日报通知我本人有关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联营方(出资人)拟向海口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出资人变更登记等业务。本人认为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联营方(出资人)变更与海口宏展建筑工程公司无关,具体理由如下:
一、海口宏展建筑工程公司不是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的出资人。
二、海口宏展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我本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业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况且2013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号以及2014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5号的裁定,海口宏展建筑工程公司一不是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债权人,二不是股东,不予受理。
三、本人将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经营的稳定。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华保
日期:2018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