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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琼01执恢195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喀什富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喀什易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华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潘著林、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紫泉.花坊”小区下列房产(1)A、B、C栋地下室仓储用房1、仓储用房2、仓储用房3、仓储用房4、仓储用房5、仓储用房6、仓储用房7、仓储用房8、仓储用房9、仓储用房10、仓储用房11、仓储用房12、仓储用房13、仓储用房14号房产;(2)A、B、C栋地下室地下车库;(3)B栋春华阁仓储用房1、仓储用房2、架空车库1、架空车库2号房产;夏荷阁仓储用房1、仓储用房2、架空车库1、架空车库2号房产;秋实阁仓储用房1、仓储用房2、架空车库1、架空车库2号房产;(4)C栋仓储用房1、仓储用房2、架空车库1、架空车库2号房产;(5)D栋架空车库1、架空车库2、架空车库3号房产;(6)E栋架空车库1、架空车库2、架空车库3、架空车库4、架空车库5号房产进行现值评估。对上述法院待处置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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