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经五指山市海榆中线214公里路段处时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黄某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该血样经送三亚市中医院检测,酒精含量为269.9815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酒驾车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该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该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