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燕与被执行人刘荣和购房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琼01执恢19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荣和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二东路东侧龙城天地二期3号地1号楼1-104、1-105号房及7号楼7-203、205、206、303、305、306、401、402、403、405、406、501、502、503、505、601、603、605、606、701、703、705、706、801、805、901、903、905、906、1001、1002、1003、1005、1006房共计36套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