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军与被执行人李辅、钟春美、李加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辅、钟春美、李加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加精名下位于澄迈县白莲镇西区西路3号(房证字第01404号、第01403号)房产和李加精名下位于澄迈县白莲镇西区西路3号(白莲国用(1994)字第4号、第7号)的土地使用权。现拟对上述房产及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房产及土地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