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098701031)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8年11月2日起阻止你(单位)杨宗和出境。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