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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商事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我省2018年度商事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参加2018年度报告公示。

  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参加2018年度报告公示。

  二、年度报告报送时间: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报送年度报告或至辖区工商所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四、商事主体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商事主体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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