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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琼01强清10-3号

  本院根据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受理海南海孚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8日指定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允宝、黄昭毅、王吉生组成清算组,负责海南海孚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海南海孚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海南海孚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海口市龙华路17号财盛大厦22层;联系人:李允宝,电话:13322066802;黄昭毅,13006095273;王吉生,151030851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海孚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海孚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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