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志海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C6AC43):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到公司实际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琼税二稽强扣〔2019〕00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9年4月17日起从你(单位)在中行洋浦分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844.31元,滞纳金1632.64元,合计4476.95元。
2019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