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谭某接到吴某的电话,对方提出购买1包含MDMA和尼美西泮成份的粉末(俗称“开心粉”),谭某表示同意。当日凌晨1时26分,谭某按约定在海口市一酒吧门口以300元将1包含MDMA和尼美西泮成份的粉末贩卖给吴某。交易完成后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另一起案件发生于2018年12月的某一天,购毒人员邢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汪某求购“开心粉”,汪某同意,并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黄某,要求黄某帮其购买。之后,黄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微信昵称为“吴乾仁”的男子向其求购。随后,黄某通过微信收取了汪某转账的毒资并转给“吴乾仁”。毒品转交过程中,汪某、邢某二人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汪某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黄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黄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净重0.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