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该3宗违法建筑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澄迈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要求该3宗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主张权利,依法接受调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或自行拆除。公告期满,无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的,本机关将认定该3处违法建筑为无主物,依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和《澄迈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予以拆除。
特此公告。
附件:现场照片3张和违法建筑位置示意图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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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老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