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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申请人可选择游艇租赁业务备案承诺制
  本报海口7月4日讯 (记者邵长春)为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放宽游艇旅游管制,创建法治化的游艇产业发展和旅游消费环境,引导资本投资,释放市场活力,鼓励和规范游艇租赁新业态发展,省交通运输厅日前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

  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应为在本省办理商事登记,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

  申请人可选择游艇租赁业务备案承诺制,并对具备游艇租赁条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住所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场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及其投入租赁业务的游艇出具备案文件,并将备案文件抄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按告知承诺书履行承诺的,应立即收回备案文件,并将失信行为录入申请人诚信管理档案。申请人5年内不再适用游艇租赁业务承诺制备案。

  《办法》强调,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及其投入租赁业务的游艇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未取得备案文件的游艇俱乐部及游艇不得从事游艇租赁业务。

  租赁游艇乘员实行实名制。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如实提供乘员身份和乘艇等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和乘艇服务。

  公众可在2019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xiaxi2009@126.com;(2)通信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506室(邮编:570204),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3)传真电话:0898-6531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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