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彩琼与被执行人余新俊、邓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 琼0105民初1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传玲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港路23-2号福隆广场(二期)D-1座2005房(不动产权证号: HK310096)。 2019 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新俊、邓传玲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对该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年十日
联系人:宋岩 联系电话: 0898-68617062邮编:570311本院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