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冠羽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9E34U,法定代表人:彭志龙):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46号)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你公司2016年11月向海口娅丽特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600162130,发票号码为00375363-00375364,发票金额合计145,374.36元,发票税额合计24,713.64元,价税合计170,088.00元。海口娅丽特鞋业有限公司承认在与你公司并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此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你公司取得上海宇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象公司)2016年11月28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09497051-09497097,发票金额合计4,666,666.58元,发票税额合计793,333.42元,价税合计为5,460,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12月10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宇象公司2016年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开具给你公司的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此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予50万元罚款。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898-6675301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