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于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五日内持与我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可证明参与施工的文件到儋州共和花园售楼处,与我公司及相关单位对施工界面进行确认,并于三十日之内向我公司提供施工的工程量确认依据,以便办理结算。
特此公告
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