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终207号民事裁决书、本院(2018)琼0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晓东与被执行人张海、叶强、符史文、王秋平、梁振发、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晓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叶强、符史文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中衡大厦第一层东侧及第二、三层共计3034. 40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为海房字HJ007488号)。因被执行人张海、叶强、符史文、王秋平、梁振发、陈秀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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