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思弘佩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G
FAX24,法定代表人:叶保均):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62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
你公司虚开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584,418.71元,税额合计2,479,351.29元,价税合计17,063,770.00 元。
1.你公司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日31日期间,向海南馥兰实业有限公司虚开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2315576-02315593、03076329-03076378),金额合计6,636,752.13元,税额合计1,128,247.87元,价税合计7,765,000.00元。
2.你公司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日31日期间,向海南荣渠实业有限公司虚开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2167696-02167720、02176762-02176786、02315544-02315575),金额合计7,947,666.58元,税额合计1,351,103.42元,价税合计9,298,770.00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处予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七楼
联系人:田先生
电话:66969513
2019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