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君之诚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09870
97462):
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19〕1000059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一)取得来自许昌市的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涉及金额5,683,762.91元,税额966,239.89元,价税合计6,650,002.80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 你公司在2016年2月自行申报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对付款情况发现,已支付货款228万元,尚余436万元未支付,而对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比对,未能确认存在资金回流。 (二)取得来自贵阳市的68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6,786,059.77元,税额1,153,630.2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在2015年2、3月份申报抵扣。经检查银行账户未发现付款记录。 (三)取得来自西安市的14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399,623.98元,税额237,936.0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12月申报抵扣。经核对付款记录,发现共付款205万元,但一个月后又返回64万元。 (四)取得来自塔城地区的2份增值税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73,600.00元,税额29,512.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15年4月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经检查银行账户未发现向销货方的付款记录。二、处理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你公司接受四家公司的虚开发票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来自许昌市的发票已抵扣的税额已在2016年2月自行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接受三家企业虚开发票进项转出1,421,078.25(1,153,630.23+237,936.02+29,512.00)元,经列表计算实际应补2015年税款为1,412,464.90元,2015年留抵税额8,613.35元调整为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税款应依法加收滞纳金,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联系人:执行科,联系电话:66969171
2019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