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期限从2019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若对上述查封的财产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期限届满之后,本院将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特此公告。
二O 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