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人王文辉与我行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151118432010),我行已按约向王文辉提供贷款,鉴于王文辉目前已违反《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40.1.3条的规定,且我行已于2019年11月18日向你们正式公证送达了我行《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至今仍未还款,现我行主张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海南日报》刊登本公告当日),请立即归还如下债务:所有贷款本金¥653,385.3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11月18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653,385.31元,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7,605.08元; 2019年11月19日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8151118432010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019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