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19〕1000081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 2017年5-6月你公司接受河北净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1300163130,号码:03622384-03622392、01187456-01187468),金额合计21,444,453.77元,税额合计3,645,557.23元,价税合计25,090,011元,已将这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经检查核实,上述行为是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接受河北净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上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5至7月需补缴增值税合计3,645,557.23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5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院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公告》(2011年1月4日)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应按照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3,645,557.23元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5,189.01元、教育费附加109,366.72元、地方教育附加72,911,14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3,645,557.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5,189.0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准确金额在你公司实际缴纳税款时由金三系统计算为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联系人:陈先生、黄先生,联系电话:0898-66969171
2019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