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海口中路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琼01破申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脑随机选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琼01破5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担任并组建海南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公告。海南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3日前,向海南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三十层;联系人:戴棉;联系电话: 089868526218)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本案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得行使权利。海南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2月18日(周二) 15时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