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旺与被执行人陈玉成、林巧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 2019 )琼0105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2462225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8720元、律师费100000、利息2166758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迟延履行利息4974.59元(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执行费49877元,共计4797554.59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巧萍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创业路15号蓝城一号南区5号楼(听海轩) 9层9G房(不动产权证号: YG047509)。 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