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汇拓迪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GFAU8L,法定代表人:叶保均):
一、违法事实: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19〕1000054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如下:你公司于2017年7月、8月、9月三个月份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其中7月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2166494-02166500,01599792-01599795;8月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1599796-01599809,01641393-01641417,02168208-02168232;9月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2466666-02466715。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12,034,525.64元,合计发票税额2,045,869.36元,总合计金额14,080,395.00元。
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 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