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自“河长制”施行以来,各地水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然而,不容回避的是,在基层,仍有不少地方的“河长制”形同虚设。有的市、县或乡,只满足于在河长公示牌上挂个名字,“河长”到底去没去,去了多少次,却没有细化、量化的考核指标;有的“河长”偶尔来到河边,但只是和一行人转了转,说了几句话,提了几点要求,以便在电视上有身影和声音,报纸上有图片和文字,就打道回府;有的“河长”对河道、湖泊的排污口有多少、具体在哪里,一问三不知。
“河长制”不是“挂名制”,不能装样子;公示牌不是“脸面牌”,而是责任牌。河湖治理需久久为功,变“河长制”为“河长治”,重在建立水清岸绿的长效机制,变集中式治理为常态化治理,使河湖保护工作更加细化,考核更加严格。因此,地方政府除了要有一个具体的工作方案、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和一套管用的工作制度外,还应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和考核问责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不仅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而且要写明河道名称、河道长度、管治目标任务、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投诉、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