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016651031430,法定代表人:魏明江):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3至2015年以海南绿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你公司在海垦国际金融中心租赁的17层1701-1706房办公室装修费发票列支长期待摊费用,在管理费用中摊销合计3,273,318.80元。其中2013年摊销546,638.00元,2014年摊销1,363,340.40元,2015年摊销1,363,340.40元。经检查确定,上述办公室室内装修实际施工方非海南绿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实际装修金额远小于海南绿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2013至2015年以不真实的装修办公室业务取得发票,多列支出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此偷税行为造成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36,659.50元,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340,835.10元,处予少缴企业所得税477,494.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238,747.3元(477,494.6×0.5)。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8,747.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