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某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顾客戚老太(化名)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戚老太将孙某告上法院,索赔住院费近万元及伤残赔偿金。2019年12月31日,法院决定驳回戚老太的诉讼请求。(李 辑)
救人不担责
彰显“好人法”价值
□ 然玉
本案之所以拖延两年之久,主要难题在于认定孙某的施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鉴于本案的敏感性和“高专业性”,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在最终证明孙某无错后才作出判决……梳理案件来龙去脉,我们看到了司法部门对法律秩序、对“旧法”有关条款最大程度的尊重,看到其能动地运用程序手段实现正义的可敬努力。
反观该案,更能凸显现行“好人法”条款的必要性。据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孙某完全可以免责。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就一律不担责,这对于培育道德勇气、引导人心向善、鼓励紧急施救都至关重要。
作为“旧法”框架下遗留的最后一案,该案让我们看到司法专业主义的力量。而在“新法”体系内,见义勇为者将不必再经历类似煎熬,这正是“确定性”带来的最大确幸。(羊城晚报)
正义就是
要让好人理直气壮
□ 王钟的
在危急关头实施救助,谁也不能保证不发生意外。何况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各种变量与风险,各种附加的伤害有时会难以避免。但是,只要救助行为是善意的,方法总体是正确的,施救者的行为就应当得到肯定。
接受别人帮助以后不感恩,还心安理得地反告施救者,这种行为无疑是恶劣的。对此,法律要旗帜鲜明地替好人“撑腰”,为匡正社会风气注入“强心剂”。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判定类似事件的是非提供了关键性支撑。
法律意在为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兜底,此外,社会力量也要及时出动。只有构建一套保护好人的社会机制,才能让好人不吃哑巴亏。一个理想的社会环境,往往对好人持以最大宽容,哪怕做好事没有达到最理想效果,也不能锱铢必较、睚眦必报,使好人处于动辄得咎的不利局面。(中青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