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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应当与沿海防护林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下列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一)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二)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前款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非生态保护红线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符合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八、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开发”修改为“利用”,“开发利用”修改为“利用”。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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