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鹿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丰达娱乐有限公司、郑荣芳、邢福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琼0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16号明珠广场第七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HK044686,建筑面积9090.43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