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已将我方对贵方的债权,即(2019)海仲京字第13号裁决书裁定徐日雄、蔡佩君应向余杰共同返还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础,利率为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徐日雄、蔡佩君共同向余杰支付律师费、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594,052元。以上债权在扣除已履行以外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海南海鼎实业有限公司。
请贵方接到本通知后,将贵方所欠的(2019)海仲京字第13号裁决书确认的全部债务(扣除已履行部分)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通知书另交给债权受让人数份。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并催款。
通知人:余杰
二0二0 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