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裁定受理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解除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职务,指定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为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4层D座,联系电话: 6678788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