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朝啟与被执行人李涵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 (2020)琼01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通过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口市住建局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涵韬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60号芒果社(一期)3号楼16层1607房(L00293889),2019年7月10日变至首封。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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