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海南南帝士旅业有限公司(外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我县南丽湖开发区北部中冠坡、居丁至南丽湖公路西侧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00446.66平方米(折150.68亩),土地证号为定安国用(1994)字第82号,用途为旅游用地,土地四至为东至定安县置地物业总公司用地、南至水沟圮、西至水沟圮、北至新坡地。1999年12月28日,海南南帝士旅业有限公司将该宗地转让给鸿扬实业定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为:定安国用(2005)第16号。
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1执1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鸿扬实业定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150.68亩土地返还给外资海南南帝士旅业有限公司。现向社会公告作废鸿扬实业定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定安国用(2005)第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恢复外资海南南帝士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的使用权。
特此公告。
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