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07执恢295号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 2017 )琼0107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晁进与被执行人黄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 琼0107民初5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长春与案外人黄逸歆共有一套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22-1号怡和·湖城大境(一期)8号楼9层902房(合同备案号:L00173963)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凡对上述查封的不动产有异议者,须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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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