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6年7月30日,贵我双方签订金鹿花园三期(D06-2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60,017,161.62元,截至目前为止,我司已支付给贵公司工程款160,736,000.00元,但是贵公司仅向我司开具122,690,000.00元金额的发票,尚有38,046,000.00元未开具发票(如果金额有差异请及时和我司会计人员进行核对),经我司多次催促,贵公司仍未向我司足额开具发票,贵司的行为已经影响我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工程款时贵公司须立即开具发票给我公司,为此,特向贵司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请贵司在2020年11月15日前,把尚未开具的发票依法依规的开具给我公司,逾期未开具发票,我公司将采取下一步措施,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对我司造成的损失均由贵司承担。请贵司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本通知要求足额开具发票给我公司。特此通知。
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