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1〕1号
罗洁(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2840250223)
因无法联系你个人,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一稽罚〔2020〕54号)中主要内容做公告送达如下:
一、 税务处理、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一)你个人于2015年7月取得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代操盘管理股票账户劳务费15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二)在检查期间你个人存在,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拒不接收相关文书等,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拟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你个人不缴营业税75,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50.00元、教育费附加2,250.00元、地方教育附加1,500.00元、个人所得税473,000.00元,合计557,000.00元,予以追缴。对你个人不缴的营业税75,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50.00元、个人所得税473,000.00元,合计553,250.0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76,625.00元。对你个人存在,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拒不接收相关文书等,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
限你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滞纳金缴纳、罚款入库。逾期未缴清税费、滞纳金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处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个人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20〕5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20〕5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联系人:王先生;黄先生;电话:0898-66969045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5日

